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是每一位会计新手必做工作之一,而现在这张表出现了大问题!随着各项政策不断更新调整,工资表也越做越提心吊胆,很可能你做的工资表存在这9个涉税风险!今年税务稽查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
▲工资表示例
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现在监管不同以往,更加严格,更加精准,以前使用多年的“避税”老路子,已经被堵死了,如果坚持要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税务风险!
老板、股东、财务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高度重视税务安排的合法性!不然,就不止补回以前逃的税款,还需要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以及大额罚款!还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损失!
一、“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
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说到这里税来税往还要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二、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会计人赶紧自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1、是审核工资支出凭证、缴纳社保情况。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 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2、是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35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3、是检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4、是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最终经过核查取证,稽查人员确认,这家企业在2014年~2016年期间,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承认了违法事实。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三、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注:第二年的3月到6月需要个税汇算清缴,个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四、公司发工资如何税务筹划?切忌再次违法!
正确的税务筹划:
1、合理筹划月薪与年终奖
2、实物福利代替津贴
3、公司合作代替工资、提成和佣金
错误的税务筹划:
利用离职补偿金避税、现金发工资、贴发票报销、两个银行卡、第三方转账等方式。
本文只涉及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上面这几种方法明显违法,就别给自己和公司找麻烦了。
建议提醒:
1、个税将是2020年的必查项,只要被抽到,企业往往都很难脱干系!
2、长期大量零申报的企业可能被预警。一家企业长期没有人工资超过3500,很容易被发现异常的。
3、社保人数和申报个税人数不一致,将有大麻烦。
五、注意!金税三期大数据下,
企业一定要注意这30个大数据比对!
1.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传统的简单粗暴的避税模式,已然无法躲过金三系统的法眼,合法合规,才是公司稳步发展的必要前提。税务严管将会把企业的那些“小秘密”暴露无遗。
来源: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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