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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25

  对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很多财务人员听起来会感到陌生,因为这是近日国家出台的又一项利好政策。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哪些行业可以适用?

  如何具体操作?

  执行该项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接下来,就让小编带您一起学习吧~

  01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0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有哪些?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3

  纳税人何时能够适用该项税收优惠?

  情形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情形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事项: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04

  当期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3月的电信服务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取得的电信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90%,该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甲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元,那么,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多少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0-0=10万元

  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5

  加计抵减如何具体应用?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3种情形加计抵减:

  情形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10%=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5万元;

  因此,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情形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元,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全额可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情形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5万元,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后,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6

  纳税人出口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何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政策出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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