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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授意会计作假账,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8-11-07

 1、单位负责人让会计作假,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新入职的职工什么时间缴纳社保,企业有哪些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3、住房公积金有这6种情况,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住房公积金方面:一、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三、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四、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五、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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