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都申报抵扣了,却被税局通知发票异常?
带大家看个案例:
A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向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采购镁砂,在2018年1月24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9914.53元,进项税额16985.47元,合计116900.00元,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已支付款项,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并按规定在2月15日申报抵扣。 在2018年5月20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失控发票通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上述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6985.47元在1月份所属期作转出处理,并形成应纳税额及滞纳金。
案例中:
A公司由于取得异常凭证,并进行了抵扣,导致税局要求补税并交滞纳金。
下面给大家分点讲解下
· 壹 ·
什么发票会被列入“异常票据”范围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票据范围。
❶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❷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 贰 ·
取得异常凭证能否抵扣税款
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 叁 ·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乍一看取得异常发票如果没申报不能进项抵扣,抵扣了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没什么大风险。但是注意,取得异常发票也可能被查。实务中上游企业非法开票,下游企业“躺枪”的例子比比皆是,一旦被认定虚开发票(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后果很严重!
如今自从金三系统升级,发票底账系统全国统一后,发票规范性越来越严,票据异常更是税务重点的稽查对象。可以说会计们最害怕的事情之一就是收到异常发票了!这个时候如果能迅速识别异常发票,避开风险最好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