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陈某追悔:“这16份发票是认识很多年的商业伙伴和我介绍的,说是有空闲的发票,因为是熟人,又是普通发票,我觉得应该没什么关系,就支付一些手续费,拿了那几份发票。”
发生了什么?原来,该服务公司为了牟取利益自以为熟人交易、行为隐蔽又是普通发票,不易被发现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找熟人(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137.82万元涉及税额4.13万元
在固定证据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将厦门市湖里区某会议服务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被判为D级,限定该企业一次最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不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得不偿失。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
情形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情形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情形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情形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情形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情形6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情形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情形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情形9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一、发票开具消费者篇
1、网购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发票?
答:可以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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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一样吗?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商家开票有误,如何处理?
答:请及时联系商家按规定办理作废或红冲,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商家不得因发票作废或红冲收取费用。
4、如何查验发票真伪?
答:增值税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二、发票开具商家篇
1、“满减”促销——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开票?
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直播抽“盲盒”,赠送的“盲盒”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因此,赠送的“盲盒”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认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先后顺序。
3、本月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发生消费者退货,能否作废?
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一问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问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三问
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
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第四问
问:小规模代开的专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的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答:填写代开专票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来源:会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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