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2%的返还款用于奖励经办人,经办人收到奖励是否计征个税的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些争议。
1、认为不交税的
主要是依据这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认为需要交税
主要是不认为这个奖励属于上面这个文件的规定范围,个人取得所得没有免税规定,自然需要交税。
不认同的人理解,《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上述文件中免税的个人,指的是扣缴义务人就是个人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税。而不是扣缴义务人是企业,经办人免个税。
一直以来我们都没在官方网站上看到相关的口径回复,最近两则12366的回复把这个问题又提到大家面前。
3、官方最新回复
其实交不交税,也本来就是税务局一锤定音的事情!我们看看这两个回复。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09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答复内容摘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需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4、案例
政策依据:2018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实务:收取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其中“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提醒,收到手续费时不能挂往来。当然你是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收到2.12万元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全部用于发放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员工补助。
1.收到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21200
贷:其他收益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
2.发放时计提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财务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员工补助时计入管理费用,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2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来源:大白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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