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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税局刚明确!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又添新成员!

发布时间:2020-12-07

  1%的专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13%的专票竟然可以全额抵税?!普通发票抵扣又添了新成员,这些到底怎么回事?

  税局刚刚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

  一、谁可以开1%的专票?

  除湖北省外,其他地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税务局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其实,从原理上推,国家针对疫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负,如果1%的专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这无疑增加了下游税负,这也不符合制定此优惠的初衷。

  所以,1%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进项税的。

  三、怎么计算抵扣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注意了!13%专票可以全额抵扣!

  一、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13%专票,不用认证,全额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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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1、此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2、发票可以不认证,如果已认证,需要作转出处理。

 

  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此处是每年取得技术维护费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NO.3

  重磅!普通发票抵扣又添新成员

  一、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以上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如何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

  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方式同上。

  这5种常见支出,不需要发票!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办公室修个锁、路边买点水果、食堂买个菜等,如果是从个人哪买的,一次(一个销售者一天算一次)不超过500元,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附件: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附件: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支付差旅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4、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员工获得此补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5、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附:增值税税率全攻略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13%货物容易和农产品等9%货物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率全攻略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来源:大白学会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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