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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所有缴费单位和个人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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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第三条的规定,前面没有“主语”限制,如果您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第二条“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就有主语限制,即“对电影行业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名有一个“等”字,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所以不仅仅是电影行业的政策。

  3.类似案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条政策也不是仅仅针对养老机构的政策,也是所有企业都适用。

  实务操作

  1.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2.5月未申报(4月所属期)别急着申报,申报了的撤回来,比将来退费容易点。

  政策原文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2020年5月13日

  本文来源:小陈税务0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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