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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当,这家企业竟被税务机关处罚!这些重要问题您注意了吗?

发布时间:2020-05-18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我们企业出于联系业务或促销等目的通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支出。那么,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具体要求?将外购的礼品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招待,我们企业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我们企业应留存哪些备查资料来证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一、业务招待费典型问题解析

  问题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例1.甲企业是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20万元,2019年度销售收入总额2100万元。那么,当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20*60%=12万元;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2100*5‰=10.5万元;10.5万元<12万元,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0.5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20-10.5=9.5万元。

  误区提醒: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只考虑了发生额的60%扣除比例限制,忽视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例限制。

  问题二、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税基数?

  例2.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2019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财务人员自查发现其中未取得发票列支的金额为7万元,发票填写不规范的金额共计3万元。

  那么,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假设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以不合规发票列支的10万元业务招待费因无法重新换开或补开,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

  (30-7-3)*60%=12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3000*5‰=15万元因为12万元小于15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12万元。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30-12=18万元。

  问题三、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例3.甲企业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2019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30万元,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2000万元,此外,因将资产货物用于捐赠支出、广告推广、职工福利项目而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那么,当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30*60%=18万元;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2000+100)*5‰=10.5万元;10.5万元<18万元,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0.5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30-10.5=19.5万元。

  问题四、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例4.甲企业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1日为筹建期,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10万元。那么,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甲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即10*60%=6万元,并自行选择上述税前扣除方式。

  问题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例5.甲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19年甲企业因转让子公司A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从被投资企业B公司、C公司处取得股息、红利600万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收入。当年,甲公司共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那么,2019年度,甲公司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60*60%=36万元;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3000+600)*5‰=18万元;18万元<36万元,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8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60-18=42万元。

  问题六、将外购的礼品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招待,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例6.为了维护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的良好关系,在春节前夕,甲公司向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2万元的精美礼品。上述精美礼品系甲公司外购取得,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误区提醒:

  实务中,针对该问题出于商业角度考虑,很多财务人员只将赠送的礼品金额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风险。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的报表填报问题

  针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栏次按要求填报如下: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0000000.png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三、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真实性与相关性的留存备查资料问题

  企业发生了业务招待费支出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准备哪些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相关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释义第二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从两大方面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予以规范: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如下:

  1. 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3.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是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等。比如,给客户的礼品,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针对该项内容,具体解析如下:

  1.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的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

  2. 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限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 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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