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助力企业的多项增值税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情景一、我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刚刚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情景二、我公司是江苏省扬州市一家药品经销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假设3月份销售额为15万元,全部是药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13号公告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你公司是江苏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已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2月销售收入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今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情景三、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情景四、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里的名单,是适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且确实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这一条件,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条件,看看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情景五、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旅游客运公司,根据政府的调配安排,在外省医护人员援鄂期间,负责在住宿地和定点医院之间接送医护人员。请问,本地卫健部门为此向我公司支付的运输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你公司点对点接送医护人员取得的运输收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情景六、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情景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情景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尽快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并在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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