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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盘点

发布时间:2020-02-07

  〖★助力抗疫攻坚 贡献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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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的各级医疗机构

  可适用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可适用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六)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七)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八)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社会各界为抗击疫情,踊跃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可适用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三)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所有单位和个人

  均可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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