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金财控股官方网站!关注微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收藏本页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800-8785
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资讯

有用!这是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0-01-03

  这是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请收藏学习!

  发票丢失,这个太正常了。 有时候和发票不轻易间,说散就散了。 除了电子发票“妈妈再也不担心我走丢了”,只要是纸质的,需要邮寄的,那都有丢失的可能。 人民币都会丢,还用说发票吗?不过现在走哪都手机支付了,人民币不怕丢,怕丢的是手机。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又不承认。 反正四个字,说没就没。 一直以来,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反正要折腾够。 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老师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目前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

  

0000000000000.jpg

 

  01

  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02

  但是,老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有多麻烦,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妙招”,更是不可取。

  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财务说不能重开,要挂失,然后还要开证明,业务一听,咋这多事呢?不就一张发票嘛,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

  你还别说,有些会计人员就听进去了,对啊,我为什么不作废啊,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

  然后出现以下“妙招”,其实都是不行的。

  “妙招1”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

  END

分享到:
客户案例
深圳市全标药业有限公 司 查看详情
四川省劳联兑成人力资源管 查看详情
新乡长城机械有限公司 查看详情
厦门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查看详情
河南天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