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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你们企业违法了!支付自然人所得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10-30

  案例

  这个月我公司聘请老师培训税务新政,支付老师1万元课酬,我公司用自制的课酬单入账了,请问是否可以?

  答复

  不可以,自制的课酬单入账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纳税调增。

  哪些所得需要交纳个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提醒

  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其余的8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现状

  好多企业都违法了,支付自然人的8项所得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税如何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

  注 意

  自然人取得所得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目前的政策和征管情况,对于综合所得中的三项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不再代征个税,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代开发票和扣缴义务相分离,税务机关只管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仍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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