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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微信红包的违法陷阱!

发布时间:2019-07-17

 

 

  01

  违法情景一

  这个月好多员工的工资比较高,为了少缴个税和社保,老板用微信红包的形式发放部分工资薪金。

  违法情景二

  这批销售款客户不要发票,为了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老板让客户把货款转到个人微信上。

  违法情景三

  年底了,又到了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为了少缴个税,老板还是以网络红包的形式给个别高收入员工发放奖金。

  违法情景四

  企业春节后开门红,为了营销宣传,向群众随机发放网络红包,未扣个税。

  违法情景五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发放微信红包礼品,未扣个税。

  02

  这样的微信红包无须扣个税

  1、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无须扣个税;

  2、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其实,员工工资,企业借款,甚至老板拿钱回家等,都有合理合法的节税策略,甚至可以0税负。这些策略会在线下大课《总裁财税思维》中跟大家完整分享。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03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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