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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纳“冤枉税”近百万:不懂财税的民企结局到底有多惨?

发布时间:2019-07-11

 

 

  案例

  这是一家为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公司,适用增值税率6%。2018年度实现技术转让收入400万元,缴纳了增值税24万元,企业所得税70万元,合计纳税近百万元。

  其实:

  你公司完全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会计忽视税收政策的学习,导致2018年多缴纳“冤枉税”近百万!

  政策一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提醒一

  你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申报时应按相关规定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提醒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企业应按照所述具体情形准备如下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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