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业务中,手续费及佣金是比较常见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准确处理呢?应注意以下4点!
准确把握手续费及佣金的“界限”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服务报酬,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需要注意与以下支出的界限区别:
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销售返利,属于交易双方也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所达成的让价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与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发生的折扣及让利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提成,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或销售人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一般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或工资薪酬范畴。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及服务无关,支付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注意区分不同企业手续费
及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当以企业签订的每份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金额为基础分别计算,不能以企业当年税法收入总额或者会计收入总额为基础核算,每项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分清资产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直接扣除,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中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等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费用应当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