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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1月份发放去年12月份工资时是否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19-01-14

大家都知道个税新政策1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问题来了,单位1月份发放去年12月份工资时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个问题是近期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12月份工资是否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统一回复大家,12月的工资1月发放,完全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也就是1月份单位发放工资计算个税的时候就可以享受扣除了,这个1月份计算的个税是在2月初征期申报。

提醒:在2019年1月15日前申报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看看总结吧!

1、子女教育: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证明教育相关资料备查;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证明资料。

2、继续教育:接受技能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接受继续教育学历教育不需要证明资料。

3、贷款利息: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4、住房租金: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5、赡养老人: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6、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不需要证明资料和协议。

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三个误区大家认识清楚

错误的认识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额若是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纠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错误的认识二:专项附加扣除跟专项扣除是一样的,都是发放工资的时候直接从工资表中扣钱。

纠正:专项附加扣除跟专项扣除是不一样的,不是从你的当月工资里扣钱,只是计算当月个税的时候作为你应税收入的扣减项目,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税收红包,不要理解成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后每月工资收入大大降低。

错误的认识三:纳税人每个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都要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否则当月没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纠正: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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