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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会计调账“其他应付款”,竟然调出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12-14

年底会计调账“其他应付款”,竟然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到底怎么回事呢?今天给会计们涨涨知识了。

年底了,别任性调账

一名会计好友跟我分享了她亲身经历的调账风险,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底调账建议:

1. 年底调账并非任性而为、调账更不是擅自冲账,必须有根有据、合理合法;

2. 每一笔账目在调账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找到账目出现的原因,厘清业务的真实面目;

3. 每一笔账目的调整,一定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而是以还原事情真实为前提、回归业务实际为宗旨;

4. 会计人员切记:调账须谨慎、调账有风险、调账须合法、调账有技巧!

疑问

会计人员经常问我:我公司取得1份12万元的开票日期2017年12月份的费用发票,能否计入2018年费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答复。

情形一: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7年度实际发生的,则应该在2017年税前扣除,不得在2018年税前扣除。

情形二: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虽然开票日期在2017年度,这种情况下该笔12万元的费用允许在2018年税前扣除。

提醒: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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