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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稽查力度加大,会计注意这4个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06

1、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职工的住房补贴可以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联性是什么意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4、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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