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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个税改革后这些免税没取消

发布时间:2018-11-1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说明外籍个人的“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政策还继续存在。

——外籍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进行政策选择,但是“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不同一类支出事项可以选择不一样的处理。

——从2018年10月起的个税税改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统一了国内外人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补充: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字[1994]20号、财税[2004]29号、国税函[2001]336号、国税函发[1997]538号、国税函[2004]808号文件规定,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对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其中,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需提供有效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5.驻华机构、使领馆工作人员

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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