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这样“变票”也是“虚开”!!
案例回顾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案例启示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
问: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很惊讶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答: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们一定注意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受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