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 201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7]76号《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原文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 该项政策仅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7月1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提醒: 该项政策不仅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残疾人保障金优惠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提醒: 各单位可根据登记时间自行判定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提醒: 对于非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提醒: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