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老师,我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取得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情形二:老师,我是一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请问政府按照汽车销售量会给我们企业一块资金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三:老师,我是一家制造企业,请问跟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客户违约,收到客户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不一定。
注意一: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注意二: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即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筹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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