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你好,老板有一辆轿车原价50万元,现48万元卖给公司,请问大约缴纳多少税?企业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一
增值税免征。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答复二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卖价-成本)*20%=(48-50)*20%=0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答复三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48万元*0.05%*50%=120元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复四
企业按照48万元购买的老板个人的汽车,虽然属于二手车,但是也可以在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提醒: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考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来源:大白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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