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们企业销售食品,由于好多客户不要发票,因此我们就用个人卡来收款,也没有做收入和申报纳税,请问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和法律风险?
答复:用个人卡来收款来隐匿收入,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偷税行为,属于偷税。
注意一:若是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为10%以上,就会达到移送标准,涉及刑事责任。
注意二:并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会涉及行政罚款。
参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例二
我们企业销售食品,由于面向的大都是自然人消费者,而且有的时候我们业务员一对一促销,偶尔会存在业务员个人用自己卡或者微信支付宝代收款的情况,我们财务均依法做收入和申报纳税了,请问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和法律风险?
答复:由于均依法做收入和申报纳税了,因此在税务上不存在涉税风险。只是由于个人代收款,有可能存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法律风险。
并且:
1、用个人卡收付企业款项,代表了企业资金管理混乱,收付款流程和财务制度不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给外部投资者、政府部门以及上下游等留下不好的印象。
2、个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排除是否有不正规的交易、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
参考一: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6
答复内容:上述情形中, 若该自然人个人账户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参考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来源:大白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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