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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10种情形直接判为D级!这20种情形一次性扣11分!

发布时间:2021-05-06

  税务机关一般每年4月份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中被直接判为D级或扣11分的情形您了解吗?

  一、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一次性扣11分的情形

  1.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2.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4.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5.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

  6.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7.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8.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10.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12.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3.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14.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15.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16.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17.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8. 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19.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20.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税。

  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如何修复纳税信用等级?

  修复纳税信用等级: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复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五、注意!关于D级纳税人还有这些新变化

  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来源:税务大讲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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