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分析和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2020年12月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
虽然财税〔2018〕5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但是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务的处理都一致规定,当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并不能在当月计提折旧,而是在购进的次月计提折旧。因此,2020年12月购进的设备器具,只能在2021年1月开始折旧或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河南省税务局12366(2020-12-23)
问: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12366(2020-12-28)
问: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辆轿车200万元,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计提折旧于2021年1月,
问(1)对于此项设备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2)享受年度是2021年度还是2020年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是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就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是投入使用次月开始提折旧。所以,属于2020年12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符合文件的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时间要求,在2021年1月份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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