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是愚蠢行为!老板看了都想打人!这家公司光滞纳金就被罚了265万......
一、“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
光滞纳金就罚了265万!
案例:B房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企业开发项目包括安置房、住宅楼和商业地产共14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地产3.3万平方米,于2014年租赁给某大型商业公司运营,住宅楼和安置房已全部完工待验收。公司6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份均等,股权结构分散。
最近依据检查预案,检查组对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信息、销售明细表实施案头综合分析,发现企业有两处突出疑点。
一是该公司财务报表2014年底“其他应付款”科目金额为2.03亿元,同期企业总负债为2.41亿元,“其他应付款”占总负债比例高达83%。二是从销售明细表分析,该企业开发的部分商业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仅为每平方米2700元,而同期当地同类房产平均单位开发成本已达到每平方米4500元,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
针对这两个疑点税务局重点稽查发现:
1、“其他应付款”项目有巨额款项长期挂账。在核查该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载2012年收到某市财政局1.28亿元,但截至检查时该笔款项一直挂账未支出,附件资料只有银行资金转账凭证,资金属于什么性质账目上并未标注。
2、房产销售价格异常。
3、大额咨询费未在当期税前扣除。
4、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不还。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和相关凭据时,企业无法提供。......最后经检查人员查实:B公司及股东熊某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业务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向B公司和熊某个人追缴税款共计3039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934万元、个人所得税73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241万元、土地增值税35万元、契税9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65万元。同时该案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公司其他违法线索也移交到国家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年底了各位,真的要看看自己公司账上有没有长期挂账的,上面这个案例就是税务局发现其他应收款异常,引起的税务稽查!对于新接手公司的会计,一定要引起重视,年底稽查在路上了!
二、年底了其他应收款
这4种情形千万要小心!
情形1: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情形2:隐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示: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形3:隐匿收入。“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提示: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4: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提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最后教大家分享股东长期挂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款计算
三、股东长期挂账如何
账务处理以及税款计算?
举个例子:甲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为某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汽车,价值15万元,汽车的所有权登记为该高管个人。甲企业以借款给该高管的形式支付款项,账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2016年底该款项尚未归还。暂不考虑其当月工资等情况。
根据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将该借款作为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高管取得了15万元的汽车,相当于取得了15万元工资,因此应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245309.09-3500)×45%-13505=95309.09(元)。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245309.09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5309.09
借:应付职工薪酬 245309.09
贷:其他应收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5309.09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未单独作为管理费(注意,不是指管理费用)列支,而是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将该借款作为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3500)×45%-13505=52420(元),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758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2420
从该高管处收回个人所得税款:
借:银行存款 52420
贷:其他应收款 52420
其他应收款全部冲销完毕。
从上可知,按照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为52420元,而按照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为95309.09元,差额较大。如果该工资薪金符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条件,还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会更少,税款计算和账务处理(略)。
来源: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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