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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11-19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颁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了26个会计处理问题,本文选出其中5个涉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推荐给大家。

  Q: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置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答:合并方以原有子公司股权置换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该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股权处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处置所得应当分为股权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和股权增值所得两部分分别考虑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当合并方对子公司股权的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变为对外出售时,不再满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因此,合并方应就该子公司股权与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计入当期损益。

  针对股权增值所得部分,由于同一控制下股权置换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Q:2、集团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对应税率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确认应与房地产增值的实现相对应。因此,在转让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在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当期,将土地增值税计入损益。

  集团为了出售目的而持有房地产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部转让房地产的期间,由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已被抵销,集团层面没有实现房地产增值,因而合并利润表中没有反映该项转让交易的利得。相应地,集团内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待房地产从该集团出售给第三方,在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增值利得时,再将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Q:3、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

  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发生交易,其中一方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另一方,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

  另外,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利润。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出售方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入方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Q:4、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答: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

  因此,公司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Q:5、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

  答:公司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判断的关键,一是该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其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

  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其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备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可以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来源:每日税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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