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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看!劳务派遣各个税种、开票、风险提示及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21

  一、企业所得税

  1.税前扣除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二、增值税

  1.增值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的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按照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简易计税的方式,适用3%的征收率。身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3%)×3%计算增值税,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不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差额计税开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差额计税有三种开票方式:

  (1)部分开具专票,部分开普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只能根据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

  (2)只开具普通发票: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只开专票: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开具功能开具5%专用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用人单位取得“差额征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个税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用工企业预扣预缴。

  特殊情况下: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如果对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比如做工资表),则应该有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预扣预缴。

  《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71行终1077号):关于对美臣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合法性。本案中,美臣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员保险佣金的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地税稽查五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认定美臣公司为其名下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合法有据。

  美臣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为名下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系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因民事协议而转移,美臣公司应就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原告(美臣公司)提供的佣金支付流程说明,原告(美臣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时,是由原告(美臣公司)事先确定各保险销售人员的佣金金额并制作详细的结算清单,然后其再将相关佣金划转给绿茵公司并由绿茵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述清单明细支付给保险销售人员。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其产生的个税,由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四、残保金——人数计算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另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印花税

  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六、会计核算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派遣员工的报酬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来源:税来税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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