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10%与15%有什么不同呢?
进项税额加计10%适用的对象
进项税额加计15%适用的对象
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不见得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具体我们来看看,你符合哪个就能享受哪个。
甲公司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是否符合10%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甲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
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2、是否符合15%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甲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
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11月提交声明开始享受
打开增值税申报表,我们发现系统自动提示我们可以提交15%加计抵减声明了。
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附表四填写: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0月所属期应交增值税=50000-100000=-50000,留抵,不产生当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15%当期没法使用,附表四第五列当期实际抵减额为0,15000全部留到下期继续抵减。
11月未提交声明,12月才提交
企业2019年11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50000元,销项税额200000,。
11月所属期应交增值税=200000-50000-50000(10月留抵)=100000。
当期提交声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企业2019年11月可计提加计抵减税额=(100000+50000)*15%=22500。
因为当期应交增值税大于加计抵减税额,所以加计抵减税额可以全部使用。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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