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
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又口袋,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一、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二、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三、老板从公司"借款"有哪些税务风险,会计一定要知道!
案 例
湖北如意公司由王五与崔二于2010年3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投资5000万成立的高科技企业,王五、崔二分别占股60%、40%。2017年1月10日,公司总裁王五从公司借款1000万(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12月公司财务经理张三清理公司的个人欠款建议王五先还借款2018年再重新公司借款,王五总裁秘书小梅认为张三的立场有问题,不站在老板和公司谋利的角度思考问题,公司是老板王五的,老板的钱老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王五采纳小梅的意见,未还公司借款,并称秘书小梅处处为公司着想,时时为老板谋利,特别为小梅奖励3万元现金。
问:如意公司股东王五借款涉及哪些税务风险?
1、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个人股东及其他借款投资者个人向企业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
其一,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用于购买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 。其二,借款期限,有文件规定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有文件规定为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上述文件对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文予以明确。
实务中,需要查看当地的文件和报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如以上两个条件都满足,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分析,湖北如意公司老板王五,从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未归还的股东个人借款,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湖北如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责成湖北如意公司补扣税款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该案还需注意的是:不仅财务人需要准确掌握“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须缴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缴税的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老板也需要有纳税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本案提示那些只信亲信不信专业的老板们,你亲自导演了现实版把自己卖了还替别人数钱......
2、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如意公司股东王五从如意公司无偿借款,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总结:企业股东从企业无偿借款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仅有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还有按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借款行为历来比较重视,而纳税人有时会因为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重视而产生税务损失。特别是当会计面临老板要从公司账户借款时,不知如何操作,左右为难!一旦被稽查,会计也会受连带责任!提醒:借款费用,一定要引起重视!
来源: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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