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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这类特殊情形,企业不需发票也可扣除

发布时间:2020-09-04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金额较小的业务时,是不是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税前扣除呢?有个特殊情形,企业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来学习下怎么判断这个特殊情形吧!

  【前置事项】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无需取得发票也可税前扣除的情形】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何定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即: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

  1.我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2.标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广西为500元)。

  【收款凭证的开具要求】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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