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负重,企业家全都深有感触。如何能做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少交点税金,是很多企业家的共同需求。
假如你有一家公司,如果是注册在普通地区的有限公司,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为了减少税金,你通过买发票来冲利润,这叫逃税!同样的情况,如果你当初把注册在了霍尔果斯,就可以直接享受五免五减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分钱不用交。这就叫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这么多明星把公司注册在霍尔果斯,很大一部分原因为了做税务筹划。
公司的组织架构、商业模式、合同决定了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会产生税。只有改变商业模式、改变合同,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而是看业务和合同怎么规定的。笔者之前的顾问单位,跟员工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工资10000元。然而每月发的工资单上做的却是工资3500,其他用发票报销。这不是类似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吗?税务局来查账,通常不会只看账里面的工资表,而是要结合劳动合同等资料一起对照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税务筹划,一定是从上至下的模式或者实质上的调整,而不是通过找发票报销去补漏洞。这就和虚开发票的问题一样。货、钱、票、合同,是否一致?只要有一个不一致,那就叫虚开发票。
给大家看一个华为当年做的一件事,姑且不谈华为这样的大公司进行这样的操作的管理上也好还是公司发展战略上的目的也好,光看对税金的影响,大家来感觉下大公司怎样通过模式调整,合理避税的。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国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企业解约潮。 2007年华为发布2006年年报,其销售额为67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5%。当2007年即将过去、要迎来2008年时,华为却发生了约7000人的“辞职门”风波。据媒体报道: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在2007年9月已获通过,2007年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华为公司共计有约7000名员工工作超过了8年,这些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华为员工辞职之前要上交一份1000字左右的辞职报告,表示员工是选择自主离职的。各个部门之间规定了离职和再次应聘之间间隔的时间,原则上辞职的员工应该在6个月之内来应聘。办理辞职手续后,员工再与公司签订一到三年的劳动合同。辞职员工通过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发生变化的就只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所有自愿辞职的员工均可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相应赔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每个自愿离职员工都可得相应补偿,工作10年的大约可以拿到20万元的补偿金。
华为公司为自愿辞职员工支付的赔偿费,舆论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约99%的员工被返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3年不等的新合同,并获高额补偿和带薪休假,有关劳动管理部门也没有接到华为辞职员工的投诉。
根据税法:不管你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做什么生意的,如果解聘员工,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额只要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都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你知道么?比如上海市15年年平均工资是71268元,若你公司与一个员工解聘,给了补偿金在21.38万元以下的,一分钱个税都不用交,你有没有多交税?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解聘一个高级技术人员,谈的结果是给予一次性补偿20万。
操作方案 |
个税申报方式 |
收入 |
个人所得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拿到手的钱 |
1 |
按照支付当月的工资算 |
200000 |
45% |
76495 |
123505 |
2 |
按照年终奖方式 |
200000 |
25% |
48995 |
151005 |
3 |
按照一次性补偿方式 |
200000 |
0 |
0 |
200000 |
通过上述数字对比,咱们先不谈华为这么大的公司做工号改革,发赔偿金10个亿其他目的,光看用补偿金方式,这10个亿的赔偿金规避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啊?
税三期上线,个人所得税的重大风险早知道,要么改,要么变,要么被发现。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二)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
所以广大的企业主,要充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政策,从商业模式,架构上,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且不可再用以前的老办法进行所谓的“避税”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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