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老板经营着一家皮具零售店G,为了促销新款皮包,想出了三套方案:
1. 购买皮包即可享受八折优惠;
2. 购买皮包,即赠等值的皮夹;
3. 购满皮包的消费者可领取抽奖券一张,G公司将抽取其中的2名消费者赠送价值2万元的韩国游。
不同的促销方案中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呢?
折扣优惠要注意发票问题
该方案实质就是折扣销售,其计算方式较为简单,因此被各商家所推崇。
假设皮包进货单位成本100元,对外销售不含税价为200元,当月销量为50套。那么打完折后,销售额则为8000元(50×200×80%)。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9360(8000+1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8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贷:库存商品———皮包5000税务处理:增值税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G公司只有把销售额1万元和折扣额2000元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后,方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要提醒财务管理人员,在开具折扣销售的发票时,务必要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折扣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购皮包赠皮夹需明确有偿、无偿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G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皮包,才能获得皮夹。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折扣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假设皮夹购进成本100元,对外销售不含税价为200元。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皮包的销售收入=8000×200/(200+200)=4000(元)。
皮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8000×300/(200+200)=4000(元)。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9360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4000———皮夹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4000×17%+4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贷:库存商品———皮包5000———皮夹5000税务处理:增值税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也就是说,买物赠物方式如果不做视同销售,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按照销售和赠送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价格;赠送和销售商品的销售价和折扣价必须清晰地记录在发票。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
实务中,如果发票金额栏中未注明销售货物和赠品的折扣价和销售价的,税务机关将认定该行为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的皮夹需视同销售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G公司按皮夹的购入价100元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如果赠品是企业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抽奖送旅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消费者抽奖所得的旅游在税务上属于偶然所得,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同时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客人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24000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0000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0税务处理: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G公司应将支付的旅游费用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说G公司所支付的旅游实际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不可能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消费者获得的韩国行,G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